政协佛山市九届一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1)
关注家庭暴力
保障妇女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佛山市妇女联合会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大环境下,家庭暴力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从妇联系统进行大量的调查、信访接待的情况来看,反映出家庭暴力情况比较严重,越来越困扰着广大妇女,直接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对妇女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威胁妇女的生命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保障妇女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2001~2002两年,我市各级妇联接待来信来访共10852宗,其中婚姻家庭类有6284宗,占总数的57.9% 。在婚姻家庭类中,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563宗,占8.96%。其特点是:
(一)大多数是夫妻暴力,而夫妻暴力中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2001年~2002年,各级妇联接待和来信的563宗家庭暴力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526宗,占93.4%,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点、难点之一。
(二)暴力现象多发生于工人、农民家庭,也有高学历的白领阶层,中青年夫妻占多数。在这些家庭中,由于家庭、工作的压力较大以及在婚后磨合期内,容易产生矛盾,也容易发生夫妻暴力。施暴者除工人、农民以外,还有干部、大学教授、高级工程师、医生、博士等。
(三)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四)家庭暴力发生隐蔽。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家庭之中,且有不定期及反复发作的性质,导致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妻感情不和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少来访者承认,夫妻感情不和,是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这些夫妻在思想、性格、生活习惯上差异较大,双方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平时不注意沟通,双方修养和控制能力又差,很容易就用“拳头”来说话,用暴力让对方屈服。
(二)家庭经济困难也容易使“拳头相向”。一部分来访者承认,他们夫妻间的“拳头相向”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近年来,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的职工下岗失业,家庭的收入锐减,经济压力相当沉重。面对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有些夫妻不是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而是相互埋怨、指责,发展致“拳头相向”,产生家庭暴力。
(三)一方的婚外情是点燃夫妻暴力的导火线。在接访中发现,不少妇女认为是由于丈夫有重婚、包二奶或婚外恋而引发家庭暴力的。禅城区有一对高级知识分子夫妻,因丈夫有外遇,为此事经常吵架,妻子时常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最后不得不离婚。
(四)“大男子主义”的封建夫权思想,是滋生夫妻暴力的土壤。“大男子主义”是丈夫殴妻的原因之一,而相当数量的受虐妇女,受“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错误地认为挨打是正常的。在整个社会意识中,不少人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庭纠纷”、“家庭私事”,熟视无睹,采取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没有从侵犯人权的高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夫妻暴力就很难得到抑制和消减。
(五)受害妇女缺乏抗争意识和自救能力,也使家庭暴力愈加猖獗。不少妇女在体力上、经济地位都弱于男性,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面对丈夫的施暴,不敢抗争,也不懂向外求助,一味忍让、迁就、沉默,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同时又对施暴者的转变抱着侥幸的心理;也有相当数量的被虐待妇女是为了孩子而尽量维系一个表面完整的家庭,宁可牺牲自己来换取子女的“幸福”,这往往更助长对方的气焰,使男方更肆无忌惮地动用武力来征服女方。
(六)欠缺制约家庭暴力的法律环境。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大多情况是夫妻双方缺乏法律常识,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受虐妇女不能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在修正后增加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内容的条款,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多数不构成刑事处罚,司法实践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依据不足,处理欠缺措施,受害人对此无信心。
三、家庭暴力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家庭暴力是可怕的。家庭暴力使受虐妇女的自信心被摧毁,感到恐惧、抑郁,最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可能导致丧生。妻子挨打的社会后果除了伤害、致死之外,还可能成为下一代的效仿行为。妻子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继续这种受虐或施暴的生活模式。在这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性格孤僻,自卑感强,自尊心低下,自控能力差,并有可能导致孩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心理范畴问题。施虐者的心理偏差,受虐者的心理伤害,还有暴力家庭中孩子的心理健康,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家庭暴力行为属于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而且人们也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产生或多或少有着心理和人格上的偏差,甚至许多人将家庭暴力当成正常现象,只有在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才引起人们的警觉。
四、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呢?我们认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要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看法。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泛、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施暴者要严惩。
(二)有关部门配合,力求把家庭暴力解决在基层。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问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打击、制止和预防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二是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报案时,要热情接待、做好询问和登记工作,及时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论是否管辖范围,都应首先予以制止为第一原则,然后视情作出处理。三是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公安机关和妇联联手在社区居委会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点”,社区民警和妇代会要依靠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及时调解处理家庭暴力及其他家庭纠纷,把家庭暴力解决在基层。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对受害妇女提供各种社会支持。一个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下的妇女,其人格和自信心往往受到极大的伤害,表现出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社会的援助,则很难摆脱施暴者对其精神和行为的控制。建议设立妇女避难所,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除此之外,妇联、法律援助、社区可以成立“调解委员会”,及时处理家庭暴力及其他家庭纠纷。通过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受害者解除后顾之忧,以更多的勇气摆脱家庭暴力,面对新的生活。
(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抵制家庭暴力。政府要协调教育、宣传、文化劳动、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妇女文化教育的力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妇女的就业渠道。在提高妇女谋生技能,增强自力能力的同时,要对妇女进行普法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就有文化、有素质的新一代女性。
(发言人:市政协委员、佛山市妇联副主席 何金花)
政协佛山市九届一次会议秘书处
200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