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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权利

发布日期:2010-08-02 信息来源:市政协 分享至: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权利

佛山市总工会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我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三大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4年,随着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完善,至今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47.24万名在职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帐户,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132.08亿元,归集余额60.09亿元。但据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当前覆盖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在职职工。按市相关主管部门统计数据,2008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数为54.22万人,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数为225.67万人,可见,占职工队伍主体的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2002年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广东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第三条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论是否农民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对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扩面力度,是落实农民工住房保障权利的紧迫要求,有利于增强农民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就业环境;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体制,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和谐佛山建设。

一、 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扩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对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定权利性质缺乏清晰认识。不少人误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效益好的单位向在职城镇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不像社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缴存的法定性,用人单位可以缴存,也可以不缴存。实践中,农民工本来就常常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具有法定性,就更加不容易被普遍惠及了。如前所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对象的规定相当明确,并未限定于非农城镇户口。之所以形成农民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法定权利的维护不力甚至漠视造成的。住房公积金争议在我省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或仲裁都不予受理,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农民工维权渠道单一,维权成本较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久而久之,难以维护的权利不再具有大众观念上的法定性。

(二)农民工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心存顾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工资性的收入,包括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农民工参缴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工资之外得到相当于个人扣缴部分的单位等额补贴,可以在购房时申请享受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享受缴存额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政策性优惠。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利益,按理农民工应积极要求参与。但是现实中有些不利因素却抑制了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首先,现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农民工普遍收入较低,大多无力购房,自然无从享受低息贷款,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率的低存低贷政策,还造成无法贷款的农民工缴存者低息储蓄损失。其次,部分农民工没有稳定的工作,流动性高,没有在本市安家的打算,其最大的利益是短期内实现打工收入的最大化,但住房公积金还不能自由接转和任意支取,达不到打工目的。再次,有些用人单位通过降低工资的形式变相进行单位缴存,“羊毛出在羊身上”,农民工并未实际受益,且为保就业“饭碗”不敢伸张权利。

(三)政府部门担心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扩面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和影响投资。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历史欠账较多,全市五区起步有早有晚,覆盖不平衡。如顺德区2006年开户职工数仅4.58万人,城镇职工覆盖率不到30%。到2008年末,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才5208家,而我市各类企业数高达12万多家,对为数较少的城镇职工都尚未实现全覆盖,遑论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若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6条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交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即1999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不难推断,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欠账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住房公积金的扩面缴存问题也就成了一个关乎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另外,农民工所在单位主要集中于制造、建筑、陶瓷、纺织等劳动密集、竞争激烈、利润微薄行业,这些行业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颇多怨言,主观上大多不会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扩面,政府部门也担心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地区投资环境,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二、 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扩面的具体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旗帜鲜明宣传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普及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知识。要澄清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的模糊认识,让大家知晓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具有强制缴存性的法定权利,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比例、程序和提取、使用条件。要向农民工宣传住房公积金对其个人利益的好处,重点讲明我市针对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如终止劳动关系即可全额提取、可用于支付房租等,打消他们的顾虑。二是大力营造尊重关爱农民工、平等善待农民工的社会氛围。要消除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把农民工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先导力量,树立农民工与城镇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同等待遇的现代意识,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农民工住房保障权利,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推动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住房公积金法制环境。在积极处理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诉求的基础上,宣传依法成功处置的典型群体性个案,消除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有刚性。

(二)实行分类推进。鉴于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欠账较多,而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千差万别的实际,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农民工扩面,一方面,要坚持全面覆盖、应缴尽缴,禁止不缴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顾全社会稳定和谐大局,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后续发展等客观情况,分类推进扩面工作。具体而言: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到受委托银行按5%20%的正常缴存比例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有欠缴、少缴的,要予以足额补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如经济效益一般或历史欠账实在太多,足额缴存后无法正常经营的,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准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然不缴存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配套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公积金提取条件,增强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当前我市正在进行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试点,但须提供缴租发票。考虑到出租屋主一般没有发票提供的不规范现状,试点条件还比较严格,有必要放宽。建议同时采信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工会等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另外,可考虑借鉴外地经验,将困难农民工的大病治疗也作为提取条件。二是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发挥该法对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作用,形成有利于农民工缴存公积金的低流动性。三是要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力。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工作人员数量已不堪重负,恐难满足向农民工的大幅度扩面之需。四是要大力加强工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反映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诉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与企业行政开展集体协商,讨论住房公积金的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农民工公积金扩面工作。

 

(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 宋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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